申根合作机制于1985年首先由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法国和德国建立。合作的意图是建立一个没有旅行限制的区域,在参与的国家之间取消边界检查并加强打击跨国犯罪合作。申根合作后来被纳入欧盟合作,目前,除爱尔兰和英国外,包括全部欧盟国家。
从1954年以来,所有的北欧国家一直是北欧护照联盟的成员。这为冰岛、丹麦、瑞典、芬兰和挪威提供了一个没有旅行限制的区域。当北欧的欧盟成员国丹麦、瑞典和芬兰加入申根合作之后,为了继续保留北欧护照联盟,挪威与冰岛就必须与申根国家达成协议。
因此,挪威于1999年与欧盟达成了申根协定关系协议。这项协议使挪威有权参与申根一揽子协定体系的执行、实施和进一步发展的立法工作。这是挪威在欧洲经济区协定以外与欧盟的最重要的协议。
为了建立一个具有共同外部边界而没有内部边境检查的区域,所有参与国必须执行同一入境标准。举例来说,这意味着,所有申根国家必须就哪些第三国国民需要办理签证的问题执行统一规定。另一方面,签证一般在全部申根国家同样有效。进一步而言,所有的参与国必须信赖其他国家进行适当边境检查的能力。这就是为什么在申根一揽子协定中,也包括申根地区外部边界检查措施的执行规定。
申根一揽子协定还包括参与国警察当局之间的合作条款。共同信息系统(申根信息系统,SIS)使申根国家的警方能够发布通缉罪犯、失踪人员和被盗财产警告。
欧盟在司法与内政领域的合作,已逐渐扩大到申根合作范围以外。这一趋势将朝着加强各国警方与检察机关的合作、统一民事、刑事立法和执行共同移民与庇护政策的方向发展。然而,申根协议并不意味着挪威自动成为扩大合作的一部分。
尽管如此,挪威在严重跨国犯罪方面,如恐怖主义、毒品和人口走私,面临着与欧盟成员国相同的挑战。这使得申根合作机制自然成为挪威提出共同关心的问题的论坛。这些问题可能超出了申根一揽子协定的范围。在适当情况下,挪威也有兴趣就某些特殊方面的合作达成特别协议。挪威与欧洲刑警组织、欧盟执法机构、欧盟司法机构-欧盟检察官合作机构达成的合作协议就是很好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