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

最近更新时间: 2009/10/13 //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保障儿童的多种权利,规定政府必须寻求保障儿童最佳利益,生存与发展,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和尊重儿童队直接关系到自身的事务表达看法。 挪威于1991年批准了该项公约,而现在全世界已经批准这项公约的国家共有191个。

挪威于2003年4月向联合国提交了第3份儿童权利公约后续报告。这份报告简要说明了挪威在儿童与青少年生活状况方面所面临一部分挑战,并汇报了1998年的报告提交以来在这方面发生的变化和新的进展。

挪威议会于2003年6月通过了一项法案,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纳入国内立法。通过对1999年《人权法》的修订,联合国公约已经成为挪威法律的一部分,于2003年10月生效。儿童的法律地位已经得到加强。挪威的《儿童法》、《收养法》和《儿童福利法》也已经被重新修订,将儿童有权表达看法的年龄限制从12岁降低到了7岁。在发生影响儿童的情况时,年龄较低但已经能够形成自己看法的儿童,必须在做出决定之前有机会获得相关信息并表达自己的观点。


挪威于1981年任命了世界第一位“儿童事务监察官”。儿童监查官是一个独立自治和政治中立的机构,通过征对性立法产生。监查官主要任务是促进儿童的社会利益并紧密监督儿童发展条件的进展。

 

 


资料来源: 挪威儿童与家庭事务部供稿   |   在网上共享   |   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