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工作能力和经验、对于性别平等的友好态度和善意本身是不够的。经验表明,如果不采取目标明确的措施,如开展专项运动和实行性别配额制度,政治机构中的妇女比例是无法提高的。
左翼社会党和自由党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率先采用了性别配额制度。如今,几乎每一个挪威的主要政党,在选举提名及各级领导机构的组成方面,都采用性别配额制度。实施这种配额制度是出于自愿的。挪威在政治党派和直接选举机构的性别平衡方面没有法律规定。
公共任命的委员会、董事会和理事会也实行配额制度。30年之前,妇女在这些机构中的代表仅占11%。1981年,要求在公共任命的委员会中实行性别平衡的条款被增加到《性别平等法》中。1988年以来,这项规定要求每个性别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40%。在最近一次法律修订后,女性代表的水平从22%大幅提高,在1997年达到和稳定在40%的水平。
1986年,格罗•哈莱姆•布伦特兰首相任命了一届妇女人数创纪录的政府。从那以后,没有一届挪威政府中的女性成分低于40%。
公司董事会性别代表
2003年数据显示,在挪威国有私营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和雇员选举代表)中,妇女成员的平均比例是8.5%(2003年7月统计)。在国有企业中,这一比例是45.7%(2003年3月统计)。
2004年1月1日,《公司法》有关公有企业董事会代表比例的条款得到修订。规定要求公有企业董事会每个性别的代表比例不得少于40%。
对于公开上市的私营有限公司也实施相应的规定。不过与企业界签署的一项协议规定,私营上市公司如果在2005年内自愿达到所要求的性别平衡,则不必对其动用上述规定。根据挪威统计局数据显示,到2005年7月1日挪威共有519家有限公司。其中68家(13.1%)达到性别配额的规定。挪威国有私营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和雇员选举代表)中,妇女成员的平均比例是15.5%。 之所以政府决定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个规定。
相比之下,统计局数据显示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中将近60%为女性。完成4年大学或学院教育的女性人数超过男性。
然而,这项新法律将不适用于私营有限公司。在挪威,这样的公司大多是小型的家庭公司,由公司所有者作为自然人担任自己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有关性别比例的立法对此类公司不完全适用。而在另一方面,由于公开上市有限公司的股票持有者构成较为广泛,公司的管理因而不太具有个人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