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构在传统上被称为政府的第三分支机构。挪威的普通法院分别是最高法院(Høyesterett)、最高法院中级上诉委员会(Høyesterett)、上诉法院(lagmannsrettene)、地区法院(tingrett))和调解法院(forliksrådet)以及几个特别法院。挪威被分为6个司法管辖区(lagdømmer)和15个司法区(lagsogn)。
司法系统是一个较为独立的政府分支机构。其政治作用分为两个部分:其一,负责执行议会通过的立法,其二,对立法与行政机构实行监督,以确保这些机构遵守业已通过的各项法律。
如果司法机构发现议会通过的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即有权将其驳回。这种对议会的“检查”权并未被写入宪法,因而备受争议。在1884至1918年期间,这个权力曾被数度使用,最高法院中止了几个激进的改革法案。从那时以来,司法机构一直不很愿意使用这个权利。普通司法体系的任何一级都有权审查某个法案的合法性,然而这种情况最终不免要被提交给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