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多数可以通过不信任投票迫使政府或某个大臣辞职。不信任动议可由任何一位议会成员提出,而政府本身也可以要求举行信任投票。在政府违反法律或行动违背宪法的情况下,议会可以弹劾政府。但是这种情况实际上极少发生。
在形式上,议会掌握两种最重要的行政手段:制定立法和批准国民预算。所有法案和国家预算建议案均须由政府提交议会审议。一般而言,建议法案只需稍做改动,因为政府要么已经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要么已经将建议草案根据议会多数的意愿进行了修改。
议会对政府的工作实施监督。最重要的掌控工具包括举行信任投票、启动法院弹劾程序、通过总审计长进行检查和举行议会询问和质询。质询期间,议会成员可直接向政府提出问题,而相关大臣必须做出回答。其后一般会进行短暂的讨论。
议会由169位经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全部代表某一政党。
议会由一个六人主席团领导。议会大厅内的谈判和辩论一般对既定问题的结果作用不大。大部分工作由各常务委员会完成,大多数对政府议案的修改意见是由常委会提出的。12个常务委员会和各单个政党团体一样,是议会中最重要的政治机构。
议会由各郡在比例代表制的基础上选举产生,意即:每个郡根据人口获得一定数量的代表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