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新规定

最近更新时间: 2010/8/19 // 2010年4月5日起生效。

当递交申请时

申请递交日期与出行日期之间不超过
3个月。

 

申请签证,原则上应在预定访问日期至少15天前提出。 

 

旅行证件

 

其有效期应延长至回国后至少3个月,包含至少两个空白页,并在10年内签发。

 

旅行医疗保险

 

注意!递交申请时需要提供保险。

 

以下申请人例外:

 

欧盟/欧洲经济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当陪同欧洲经济区公民到挪威,或与在挪威居住的欧洲经济区公民重聚),外交/公务护照持有人及海员。

 

有效期 - “额外15天”。

 

有效期应符合申请人提供的信息。

 

在所有情况下有效期应包含额外15天,使签证持有者有一定的回旋空间。

 

注意!保险必须在访问或过境期间内有效。

 

这意味着,为配合签证的有效性,在任何情况下保险需要包含额外15天。

 

多次入境:保险需要在第一次访问期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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