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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政策

平等对待与尊重同性恋者

挪威政府积极努力确保男女同性恋的权利,帮助他们公开生活,对抗歧视。

这些努力的关键在于确保保护男女同性恋者的组织有一个建设性工作的基础框架。
为了使同性恋和双性恋者能够公开生活并避免遭受排斥、歧视和迫害,挪威同性恋解放协会(LLH)在全国政治与社会层面上开展工作。政府大量增加对这些组织的国家援助。2006年共拨款290万挪威克朗。这笔资金是用于以权利为基础的组织发展与信息活动。青年和地区计划是协会的工作重点,多个地方组织也得到支持。资金也保持组织继续作为监督机构的职能。与男女同性恋者相关的措施也得到额外的资助。

了解同性恋者的日常生活和历史是努力改善其生活条件的关键因素。2002—2004年挪威儿童与平等事务部为挪威科研委员会提供的专项拨款正在被用于资助几个有关同性恋的研究项目。项目将持续几年的时间。

挪威同性恋者的最大杂志《观察》(Blikk)每月出版一期,发行量6千份,得到国家补贴。2006年将杂志分发到所有公共图书馆和最大城市中心的特选高中图书馆也得到补贴。

男女同性恋者在民事和犯罪法中都得到免受歧视的保护。与工作保护和工作环境相关的条例规定,在工作场所禁止根据性别取向区别对待有关人员。 而房地产法里也禁止在房地产领域此类的歧视。平等和反歧视监查官免费审查侵犯这些条例的举报事例。刑法条里也禁止歧视声明或因同性恋倾向和生活方式而拒绝提供物品和服务的行为。这些条例由地方法院执行。

《伴侣登记法》于1993年8月1日生效。该法律允许两位性别相同的同性恋者登记为伴侣。除没有在宗教场所缔结伴侣关系和共同领养儿童的权利外,登记伴侣关系具有与婚姻相同的法律效果。不过,登记伴侣可以领养另一位伴侣的子女(请见以下领养儿童部分)。

登记伴侣关系的双方至少一方必须是挪威公民,一方或双方必须在挪威居住。丹麦,冰岛,瑞典,芬兰和荷兰公民和挪威公民享有同等效益。不符合公民条件的外国公民可以以伴侣身份登记,条件是其中一方在登记前两年内已经是挪威公民。

在挪威登记的伴侣关系在另一个国家并不一定得到承认。即便另一国家承认挪威法律,登记伴侣仍可能发现他们在国外并不享有与婚姻配偶相同的地位。

从2002年1月1日起,登记伴侣可以领养另一位伴侣的子女(办理子女领养手续)。这一法律修正案的目的在于为少年儿童提供安全可靠的法律框架。用于婚姻配偶领养儿童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登记伴侣。

领养儿童的手续适用于另一伴侣的亲生子女或领养子女,除非被领养的儿童来自不允许同性恋者领养子女的国家。

2003年12月18日颁布的抚养儿童新法规,为儿童选择抚养家庭做出了有关同性恋者的规定。该规定要求,实施抚养责任的家庭应由性别不同的养父母组成。尽管如此,如儿童福利部门认为对相关儿童有利,同性伴侣有可能被选择实施抚养责任。此条规定的应用以儿童的需要为首要考虑。每一个希望负担抚养儿童责任的人均有获得评估的权利。评估程序的关键因素是个人的抚养能力和具体儿童的需要,而并非抚养方的性别取向和民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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